主要規約
日本動力羊 Power Sheep Motorbike株式会社(大阪運輸支局 レンタカー事業者証明書 第1434号)將根據以下租賃條款和條件進行機車租賃。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1條(條款與條件的適用)
1.日本動力羊 Power Sheep Motorbike株式会社 租賃店(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本條款的規定,出租摩托車、輕型摩托車(以下簡稱「租賃機車」)於承租人。請注意,本條款未盡之事宜,則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2.在不違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法規、行政通知或一般習慣的範圍內,本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如果達成特別協議,則該特別協議應優先於條款和條件。
第二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1.租賃機車時,承租人必須同意租賃條款和單獨的價目表等,並提前提供車輛類型、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固定地點、租賃地點、租賃期限等信息,歸還地點、配備等。您可以透過註明是否需要配件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來申請預訂。
2.當我們收到租賃者的預訂請求時,原則上我們將在我們擁有的租賃機車範圍內接受預訂。
第3條(預約的變更)
1.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時,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1.承租人可以透過指定的方法取消預訂。
2.若因意外、竊盜、不歸還、召回、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不可歸咎於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簽訂租賃合同,則預訂將被視為取消。
第5條(替代租賃機車)
1.如果公司無法向承租人借出已接受預訂的類型的租賃摩托車,則本公司可以提出借出與預訂的類型不同的租賃摩托車。
2.如果租賃者接受前款規定的要約,則租賃機車將按照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出租。但如果更換租賃機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則依原預約租賃費用計算,如果租賃費用低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則依該車型費用計算。
3.承租人可以拒絕第 1 款中規定的替換租賃機車的租賃並取消預訂。
4.在第3項的情況下,當第1項原因不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租用時,將被視為第4條第2項中的預約取消。
第六條(免責聲明)
1.除第 4 條和第 5 條規定的情況外,本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未能簽訂租賃合約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條(預約服務機構)
1.承租人可透過代表本公司處理預訂的代理機構、關聯公司等申請預訂。
2.已向前款規定的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該代理機構申請變更或取消預訂。
第三章 租賃
第八條(租賃合約的簽訂)
1.承租人應明示第二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本公司應透過本條款、費用等明示租賃條件,並簽訂租約。但無可用之租賃機車或租賃者或駕駛人有第九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2.租賃合約訂定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費。
3.租賃費不接受任何議價。
4.簽訂租約時,本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和駕駛員提交除駕駛執照以外的可用於驗證其身分的文件,並可以複製所提交文件的副本。
5.簽訂租約時,如果承租人是法人(團體/公司),本公司可以要求告知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
6.簽訂租賃合約時,公司將要求告知租賃者和駕駛員在租賃期間聯繫的手機號碼或其他聯絡方式等。
7.簽訂租約時,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以現金支付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8.以信用卡或轉帳付款:皆為全額預付、可接受本人信用卡或他人代刷(匯款仍需以信用卡作為擔保)
第九條(拒絕簽訂租約)
1.承租人或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無法簽訂租約。
1-1.未出示駕駛租賃機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時。
1-2.有酒精的影響時。
1-3.因麻醉劑、興奮劑、溶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1-4.被認定為有暴力犯罪集團、暴力犯罪集團相關組織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或附屬機構時。
1-5.如果承租人是公司且未指定駕駛員,則承租人無法負責管理和掌握狀況時。
1-6.長期滯在居留者未出示在留卡或相關證明時。
2.承租人或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約。
2-1.預約時指定的駕駛員或公司與租賃合約時指定的駕駛員或公司不同時。
2-2.過去的租賃中存在延遲支付租賃費的情況時。
2-3.過往租賃期間發生第十七條各款所列行為時。
2-4.過往租賃中曾發生第十八條第6項或第二十三條第1項所列行為(包括其他租賃公司違規租賃及不支付消費貸款)時。
2-5.過去的租賃中,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不適用保險被拒保時。
2-6.不符合指定的條件時。
2-7.不符合本公司規定的條件時。
3.若承租人或使用者自行或透過第三方有下列任何行為,本契約可直接取消,無須任何通知。
3-1.任何形式暴力要求之行為。
3-2.超出法律責任的無理要求。
3-3.交易中存在威脅行為或使用暴力的行為。
3-4.散播謠言、以欺詐手段或武力損害本公司信譽、擾亂本公司業務的行為。
3-5.其他與前項同等的行為。
4.承租人和使用者的委託者或委託業者(包括所有委託者或有多個委託者時的委託業者。以下相同)不屬於第3款的範圍,並同意他們不會屬於同款的範圍或為來不屬於第3款的範圍。
4-1.承租人及使用人與委託者、委託業者簽訂合約後發現其委託者、委託業者有前款情形的,應立即解除合約或採取解除合約的措施。
4-2.若承租人或使用者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本契約可直接取消。
5.除第2款外,如果本公司認為不適合簽訂租賃協議,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協議。
6.出現前3款情況時,預訂將被視為取消,如果預訂取消費用由承租人支付,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將退還給承租人。
第十條(租賃合約等的訂立)
1.當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費用、簽署租賃機車申請表、公司將租賃機車移交給承租人時,租賃合約成立。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的預約費用將用為租賃費的一部分。
2.車輛交付,應於第二條第1項規定租賃開始日期及時間及租賃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租金及保證金)
1.租賃費是指下列費用的總金額,本公司將在費用表中明確註明各項金額或計算依據。
1-1.基本費用
1-2.特殊設備費用(ETC、保險費升級等)
1-3.其他費用
2.若依第二條預訂後修改租賃費用,租賃費用應為預訂時費用和租賃時費用中較低者。
第十二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1.租賃合約簽訂後,承租人欲變更第八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時,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如果變更租賃條件會妨礙本公司租賃業務,本公司有權要求不得變更租賃條件。
第十三條(檢查、保養與確認)
1.本公司出租的租賃機車均已按照日本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保養)的規定進行了檢查,並進行了必要的保養。
2.本公司應進行日本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及保養)規定的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3.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確保已進行前兩款規定的檢查和維護,並根據單獨指定的檢查表對車輛外觀和附件進行檢查,確定租賃機車無維護缺陷,並且租賃機車在其他方面滿足租賃條件。
4. 本公司經前款確認後,若發現租賃機車保養不良,立即進行必要的保養。
5.承租人應對其使用的汽油和機油負責。租賃後,承租人有責任檢查汽油機油剩餘量並補充,否則風險及損失須自行承擔。還車時無需補充汽油或機油。
6.簽訂1個月以上租賃合約的車輛必須每月返回本公司進行一次檢查和保養。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條(管理責任)
1.承租人或駕駛者從租賃機車移交到歸還本公司(以下簡稱「使用中」)期間,應謹慎的使用和保管租賃機車。
第十五條(日常檢查與維護)
1.租賃者或駕駛員在每天使用租賃機車之前,必須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和維護)的規定對租賃機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維護。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1.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車輛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1.根據日本道路運輸車輛法,未經我們同意或許可,將租賃機車用於車輛運送業或類似目的。
1-2.未經本公司同意,變更預約時或簽訂合約時告知的停車場所。
1-3.將租賃機車用於指定用途以外的用途。
1-4.從事轉租租賃機車或將其作為他人抵押等任何侵犯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1-5.偽造、變造租賃機車登記號碼、車輛號牌,或是塗改、變造拆解租賃機車原始樣貌。
1-6.未經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賃機車進行測試或比賽,牽引或助推其他車輛。
1-7.使用租賃機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
1-8.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機車購買責任保險。
1-9.將租賃的機車帶出日本。
1-10.有其他違反第八條第1項租賃條件之行為。
1-11.任何對出租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1-12.取車應注意服裝:禁止拖鞋等不適宜駕駛且違規之服裝無法受理取車。
第十七條(違規停車的處理措施)
1.租賃者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賃機車時,若違反道路交通法有關租賃機車規定的停車違法行為,則租賃者或駕駛者必須繳納與停車違規相關的罰款等,並因違法而拖走車輛。相關所有費用、保管費等費用由租賃者或駕駛者自行負擔。
2.當本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賃機車違規停車的通知時,我們將聯繫承租人或駕駛者並請立即快速移走租賃機車。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在租賃期限結束或本公司指示的時間內到經辦警察局處理違法行為。
3.收到前款通知後,本公司可自行決定透過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或收據判斷違規情況及是否適合繼續使用租賃機車或於指定時間內違規發款及行為未處理者,本公司得在沒有任何理由情況下直接取消租賃合約並立即收回租賃機車。此外,本公司將向警察提供其承租人或駕駛員相關規定的文件,且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需簽署聲明書,表明為承租人或駕駛員自己違規行為,並且並採取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員不得有異議。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除提供必要的配合外,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同意將向警方提交聲明書、租賃證明等包含個人資訊的文件,以便追究承租人或駕駛員的非法停車或違法行為。日本公安委員會之道路交通法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六項規定的書面說明、自行承認、租賃證明等資料,並報告事實。
5.本公司根據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一項的規定,收到支付違規罰款的命令並支付違規罰款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賠償本公司相當於違規費的金額以及本公司所負擔人事之費用。承租人或鴐駛員應在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向公司支付這些款項。此外,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向本公司支付了超過違規費的金額或本公司收到了違規費的退還,則本公司將退還扣除必要手續費的金額給承租人或駕駛員。
6.當公司收到支付前款規定的違規停車費的罰單時,承租人或駕駛員未能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前款規定之罰單金額時,公司將採取措施,例如將您登記在租賃警告名單上,並通報入國管理局(海關)進行必要法律措施。
第5章 返還
第十八條(返還責任)
1.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將租賃機車歸還給本公司指定的還車地點。
2.承租人或駕駛員違反前項規定,對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3.即使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承租人或駕駛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機車,承租人或駕駛員仍應對本公司造成的所有損失進行賠償。
第十九條(返還時的確認等)
1.租用者或駕駛員應在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賃機車。在這種情況下,租賃機車應以與交車時相同的狀態返還,但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損的零件。
2.歸還租賃機車時,租賃者或駕駛員必須確認租賃機車上沒有遺留任何物品,本公司不負保管責任。
3.歸還租賃機車7日後,承租人或駕駛員得放棄所有遺留物品的所有權。
第二十條(租賃期限延長時的租金)
1.在根據第十二條第1項規定延長租賃期限時,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延長後的新租賃日期的兩天前以現金、信用卡等方式支付與租賃期限相對應的租賃費用。
第二十一條(變更返還地點)
1.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十二條第1項規定變更指定歸還地點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承擔因還車地點變更而產生的車輛轉運費用(原則上在同一縣內)。
第二十二條(不歸還的處理措施)
1.租賃期限屆滿,租賃機車未歸還至指定的歸還地點、租賃者或駕駛員未回應本公司的歸還要求時、租賃者或駕駛員所在不明時,本公司將報警採取起訴等法律措施。
2.發生前項規定的情況時,本公司將採取訪談租賃者或駕駛者的家屬、親屬、工作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等必要措施,以確認租賃機車的下落。
3.發生第1款規定的情況時,承租人或駕駛員應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負責賠償本公司造成的損失,並應向本公司繳納賠償金以彌補損失。您將負責租賃機車全額以及尋找租賃者或駕駛員所需的費用。
第六章 發生故障、意外或被竊時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發現故障時的措施)
1.如果租賃者或駕駛員在使用租賃機車時發現任何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駕駛,聯絡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
第二十四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1.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與租賃機車有關的事故,租賃者或駕駛員必須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如何,立即向警察報告事故,並採取以下措施:
1-1.立即向本公司及承保保險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遵循他們的指示。
1-2.依照前面說明對租賃機車進行維修,除非經本公司批准,必須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
1-3.配合公司及與公司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及時提交要求的文件。
1-4.與對方就事故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1-5.如果您未經許可協商解決,將無法再使用本公司提供之保險。
2.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還應自行處理及解決當下之事故,本公司會盡力提供協助。
第二十五條(發生竊盜時的措施)
1.如果租賃機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遭受任何其他損壞,租賃者或駕駛員應採取以下措施。
1-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壞情況並按照我們的指示進行。
1-2.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對盜竊和其他損壞的調查,並立即提交所需文件。
第二十六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約)
1.若租賃機車在使用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而無法使用,則租賃合約終止。
2.在前款情況下,租賃者或駕駛員應依照規定的金額承擔租賃機車的修理所需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支付之租賃費用。但因第3項規定的事由而發生故障等時,則不在此限。
3.如果故障等是由於租賃前已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或者故障等是由於非承租人、駕駛員或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則可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約。
4.承租人和駕駛員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賃機車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章 賠償與補償
第二十七條(補償及營業補償)
1.在使用過程中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害,承租人和駕駛員應予以賠償。
2.若發生事故(包括人身損害)或竊盜,無論事故原因或詳情如何,承租人和駕駛員均應共同向本公司支付契約規定的金額。
3. 租借車輛因租借人發生事故造成損壞無法作為營業使用時,未加保營業損失保險者需另行負擔營業損失,以一個月20日計算(無上限)
第二十八條(保險)
1.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二十七條第1項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時,依本公司就租賃機車簽訂的損害保險合約,在下列限額內支付保險金。
對他人賠償-無上限
對他人物損賠償-每件事故最高2000萬日圓
※若對方造成本公司承租人之損傷(不含承租車輛),將依照對方保險提供補償。(務必要報警登錄事故使得理賠)
2.保險條款有免責事項之一者,不予支付保險金。此外,保險不承保因嚴重過失造成的事故,例如過度勞累駕駛、疲勞駕駛或分心駕駛。
3.未繳納保險金或賠償金的損害,以及超過本公司規定的免責金額或賠償金的損害,由承租人與駕駛人承擔。
4.當本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承擔的損害賠償後,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向公司償還所支付的金額。
5.租賃金額包含第1項規定的財產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的金額。
6.如果財產損失超過了免賠額,則承租人和駕駛員應支付該金額。
第八章 租賃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九條(租賃契約的解除)
1.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款及條件或屬於第九條第1項各項情形時,本公司將不另行告知,可直接解除契約且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到的租賃金和保證金給承租人。
第三十條(同意的撤銷)
1.付費後不得退費(*事前取消除外):不接受任何理由與形式的退款 ( 含提前還車 )除天災或本公司對於當地判斷有其危險,可不另行告知,可直接解除契約退還已收到的租賃金和保證金給承租人。(須扣除刷卡手續費5%後返還)
2.取消預約:(須扣除刷卡手續費5%後返還)30天以上-已支付50%返還,14~30天-已支付30%返還,7~14天-已支付10%返還,7天以內-不退款。*因信用卡無部份退款功能,將依當時台灣銀行現金買入公告牌價轉換成新台幣,由台灣代理委託機構 動力羊機車部品開發有限公司代為退款。
第九章 個人資訊
第三十一條(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1.本公司取得並使用租賃者或駕駛員的個人資訊的目的如下。
1-1.作為機車租賃企業,為了實現以下目的,例如在簽訂租賃合約時準備租賃文件。
1-2.向租用者或駕駛員提供機車租賃及相關服務。
1-3.確認並審查承租人或駕駛員的身分。
1-4.透過發送宣傳資料、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租用者或駕駛員通報本公司提供的租賃機車、二手車以及其他產品和服務,以及舉辦各種活動和活動。
1-5.為了規劃和開發本公司使用的產品和服務,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對承租人或駕駛員進行問卷調查。
1-6.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並建立統計數據,並將其處理成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的形式。
1-7.本公司的必要其他情況下。
第十章 雜項規則
第三十二條(抵銷)
1.本公司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對承租人或駕駛員有金錢債務時,公司可以隨時將其與承租人或駕駛員對本公司的債務相抵銷。但是,承租人或駕駛員不得抵消欠本公司的任何財務債務。
第三十三條(消費稅)
1.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向本公司繳納依本條款和條件進行交易時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三十四條(延誤損害賠償)
1.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和本公司未能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履行其金錢債務時,則得以每年 14% 的費率向對方支付延誤費用。
第三十五條(細則)
1.本公司可另行製定本條款的細則,該等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如果本公司另行製定細則,本公司會將其公布於相關媒體及網路平台,其包含在本公司出版的小冊子、價目表、網站等,其同樣適用。
第三十六條(約定管轄法院)
1.如果因本條款和條件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無論訴訟金額大小,均應以本公司及台灣代理委託機構所在地的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2.本公司在台灣代理委託機構為動力羊機車部品開發有限公司,授權委託代位求償之指定機構。
補充規定
1.這些條款和條件將於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生效。
2.請提前一週預約:一週內急件請保持迅速聯絡及付款完成訂車程序否則無法受理。若本公司無法或未及時聯絡上承租人或預約者(未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與承租人或使用者溝通),我們將自動取消和終止合約,無再另行通知。故務必在填寫預約表單後再度利用官方LINE或粉絲團訊息進行通知與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和使用者將無法就因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向公司提出任何索賠。
3.提前最大六個月:原則預約最大提前為六個月之內(可以洽談)。
4.須開啟網路通訊或保持聯繫:於取還車前後及突發狀況時便於透過 FB 粉絲頁私訊或LINE聯絡。
5.本公司出發時滿油箱出租,承租人返還車時請至最近加油站加滿油箱後歸還並請妥善保存及出示加油之票據。返還時未加滿油料需支付賠償費用500円/L *該車最大油箱量。
6. 租賃保證金:所有車輛必須支付保證金作為車輛押金,保證金依車輛等級有所不同,可使用信用卡或部分現金支付(使用ETC時必須以信用卡最低擔保10000円),歸還時若無損壞,在支付任其他額外費用後將全額退還。 7.本公司所有車輛皆有每日里程限制,里程數依據歸還時總里程數做裁斷,按照租賃天數所可使用之總里程,超過部分以該等級以每公里支付相關費用。